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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党费收缴、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
作者: 管理员 来源:网络收集 时间:10月18日 17:03 提交:admin 访问:
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
党费收缴、管理及使用的暂行规定
 
 
 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、改进我院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中共中央组织部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的规定》,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      一、党费的收缴   
    (一)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缴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岗位工资、技能工资、工龄工资、特种工资和按月发放的奖金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 (二)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 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400元以上至600元(含600元)者,交纳1%;600元以上至800元(含800元)者,交纳1.5%;800元以上至1500元(含1500元)者,交纳2%;1500元以上(税后)者,交纳3%。
        (三)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原则上以基本养老金为基数计算交纳党费。
(四)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;带工资学习的,按其工资标准缴纳党费。 
(五)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所在的党支部批准,报院党(工)委备案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     (六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     (七)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持(流动党员活动证)外出的党员,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     (八)党员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 
     (九)党员交纳党费原则上按月交纳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所在党组织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,预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。
     (十)各党支部,应该教育党员主动地按照规定和比例按时交纳党费,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       (十一)各党支部除按规定收缴党费外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 
      二、党费的上缴与使用 
    (一)分院党工委将收缴党费全额上缴学院党委,学院党委按一定比例回拨分院党工委。 
     (二)分院党工委在每季首10日前向学院党委上缴上季度党费,同时上报季度党费报告单一式两份。 
     (三)党费的使用: 
      1、党费使用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节余的原则。 
       2、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慰问或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        3、党费开支必须严格使用范围,严格执行财务审批制度,必须由学院党委主管领导审批。 
      三、党费的管理 
      (一)党费由院党委、分院党工委组织部门代院党委、分院党工委统一管理。党费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,实行会计、出纳分开,党费必须单立帐户,专款专用,建立健全财务和帐簿制度。党费应存入中国工商银行、中国农业银行、中国银行、中国建设银行、交通银行,不得存入其他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。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不得挪作他用。
(二)各党(总)支部要指定专人收缴、管理党费,每月党(总)支部应向党(工)委缴纳一次党费;党工委每季度向院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,并在每年年底向学院党委报告全年党费的收缴、使用情况。
院党委每年对分院党工委党费的收缴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。
      (三)各党(总)支部对于党费收缴和回拨经费的使用情况,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、公布,接受党员的监督。各党支部应按党员工资数核算每人应缴党费数额,分院党工委予以核准并公布和上报学院党委组织部,上报时间为每年一月份。
      (四)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,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。 
     (五)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 
        四、上述规定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。
    本规定自二○○五年元月一日起实行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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